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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江西教师招聘考试《教育综合基础知识》真题及答案解析
发布日期: 2017-07-22      来源:卓兴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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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江西教师招聘考试《教育综合基础知识》真题及答案解析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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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页:选择题:1-15; 第2页:选择题:16-30; 第3页:选择题:31-45;
第4页:选择题:46-60; 第5页:简答题; 第6页:判断分析题;
第7页:论述题; 第8页:案例分析;

四、案例分析题(本题15分)

在某乡村中学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:晚自习铃声响了,初二某班教室里面还是闹哄哄的,班长多次大声叫唤:“开始自习了,大家不要吵,否则老师看到又要发脾气的”,可是几乎没人理睬她。班长非常着急并跑到门口查看,发现值班老师很快到教室门口,情急之下,对着教室大声喊了一句“***老师来了”。这位男教师听到有学生直呼其名,走进教室,阴沉着脸问:“刚才谁叫我的名字?”班长举起手,站起来刚想向老师解释时,只见这位男教师径直走过来不由分说左右开弓抽了班长两记耳光,然后叫她滚出教室。班长伤心的哭着跑出教室,班主任因不知情一直没有找她谈话,周末回到家告诉了父母,单父母却责怪她:“谁让你直呼老师名字,打得好,下次就会长记性了”。她心想也许自己真的错了,可又觉得委屈,悲愤。

1. 请运用师德及教育法规相关理论评价这位教师的行为。

2. 假如你是班主任,你将如何履行班主任职责,以便更好地提升班级管理水平。

 

1、答:(1)我认为这位教师的行第二十一条规定,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,我国新颁布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明确规定,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。教师应该尊重学生人格,不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该教师不问原因,抽了班长两记耳光,违背了师德规范中的关爱学生原则。

2)这位教师的行为同时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 

2、答:(1)找该班长谈话,了解事情前因后果,听取他的真实想法,并且班上其他班上同学了解情况。只有深入细致地了解学生和研究学生,才能指导得法、教育有效。

2)开展一期以此为主题的班会或者辩论会等教育活动,要学生在活动中形成正确的认识,培养和形成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的班风,来组织和培养一个积极向上的良好的班集体。

3)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力量。找来当天执勤的老师,和他沟通当天的情况,消除误解。并和该同学的家长及时进行沟通和谈话,形成共识,最终使校内外各种力量形成一股合力,促进班集体的健康和谐发展。 

 


 

 


 


 


 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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