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通话水平测试个人报名须知
一、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的人员为:
1、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;
2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人;
3、影视话剧演员;
4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
5、师范类专业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、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(包括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);
6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;
7、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社会其他人员。
二、普通话水平测试方式有二种方式:
1、现场测试:测试员现场面对面测试,当场评分当日发证;
2、计算机辅助测试:应试人上机录音测试,现场不评分不发证,由测试员依据录音进行评分,经中心复核后发证。
三、报名时须出示身份证(十八岁以下出示学生证)。
四、报名时须携带1寸报名照2张。报名照将贴在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》上,要求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,不能有污损或有印章痕迹。
五、报名时应阅读《普通话水平测试个人报名须知》,并按要求填写报名单上的各项内容,不得有遗漏。因内容填写不正确而造成的后果由报名者负责。
六、报名时,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测试费90元、证书工本费5元。同时,可选购测试相关资料:《普通话水平测试手册》(23元)、朗读音带(23元)、字词音带(23元)、样卷(10元)、网上学习卡(50元)
七、应试者领取准考证后,应重点核对以下内容:姓名(与身份证保持一致)、身份证编号、测试日期、应试报到时间。若有差错,应试人须于测试日10天前与发证单位联系,及时申请更正,否则,因准考证信息有误而引起的后果,由应试者本人承担。
八、报名一经确认(开具发票),不得更改应试时间。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未参加测试的,视作自动放弃,测试费不予退还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接受测试的,需凭医院或单位证明提前10天与报名点联系。
九、应试者不能在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和市普通话测试中心指定的区(县)、高校等测试站(点)重复报名。发现重复报名的,则取消一处报名份额,测试费不予退还。
十、再次要求接受测试的,必须与前一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满3个月以上。否则,一经电脑查出,取消本次测试资格,并不予退还测试费。
十一、本须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,如有与本须知相抵触的其他规定,一律以本规定为准。
电话:400-888-61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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